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法規: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二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交主辦機關審核。接管人應將前項之結算報告書,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或主辦機關所通知之接續營運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