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30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申請及審核 第30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