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5條 法規: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二章 職業傷害類型 第5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二、在雇主之指揮監督或勞務管理上之必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事故:(一)從工作場所往返飯廳或集合地之途中。(二)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及其他相關例行事務時,從工作場所往返事務所之途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