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 法規: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二章 職業傷害類型 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