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5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二章 職業傷害類型 第15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情形再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自勞動場所直接前往醫療院所診療,及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二、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處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之應經途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