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法規: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母法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四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第62條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證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