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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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