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