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 第20條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外國籍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或外國護照替代之。
- 第21條本條例第九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
- 第22條被保險人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死亡、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具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被保險人…
- 第23條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
- 第24條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檢附國民身分證正…
- 第25條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
- 第26條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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