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者。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