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66條 法規:勞工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第66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二、政府撥補之金額。三、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四、保險費滯納金。五、基金運用之收益。六、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前項第二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遇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之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