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4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