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其運用並得委託專業投資機構經營之。前項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