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