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6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