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1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二章 爭議審議會 第11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