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3條 法規: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貸款 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