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6條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