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