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3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