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21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一、會議屆、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五、報告事項。六、討論事項及決議。七、臨時動議及決議。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