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9條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勞資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前項勞資會議未出席代表,不列入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