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8條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