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1條 法規: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民間團體受委託調解 第2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二、代表人。三、設立時間。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