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64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八章 附則 第64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