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前項基金來源如下: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捐贈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