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六章 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 第59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