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5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爭議行為 第55條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