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4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仲裁 第34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