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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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