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0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調解 第10條 調解之申請,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時,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二、請求調解事項。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選定之調解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