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40條 法規: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七章 附則 第40條 准予扶助者,於扶助之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受委任律師或勞工應將扶助結果、判決書、調(和)解筆錄、勞資雙方和解書或仲裁判斷書之影本送達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勞工未依前項規定送達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