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5條 法規: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仲裁程序 第25條 前條所需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三、合意申請仲裁者,由雙方共同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