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1條 法規: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仲裁程序 第21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有下列主張之一,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判斷:一、仲裁合意不成立。二、仲裁程序不合法。三、違反仲裁合意。四、仲裁合意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五、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欠缺仲裁權限。六、其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