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13條 法規: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一、不實申領。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