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7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7條 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交通費、住宿費給與標準給與。有關鑑定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裁決案件之繁簡酌定之。前項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