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37~39條(共 3 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全文 第37條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交通費、住宿費給與標準給與。有關鑑定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裁決案件之繁簡酌定之。前項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38條本辦法發布前,已受理之裁決案件,其以後之裁決程序,依本辦法規定審理之。 第3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