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1-1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裁決之調查及詢問程序 第31-1條 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無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駁回申請之裁決決定。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其主文得具體記載當事人履行之方法、內容。裁決決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裁決委員會得依申請或職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