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第6條 法規: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6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數額範圍內,得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並應於簽到簿註明離席時間。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選舉或罷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