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
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辦理受委託簽到時,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者,所有同一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之委託均視為無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