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10條 法規: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10條 原始憑證包括: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二、收據簿。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四、出差旅費報告單。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六、發票、契約、定貨單。七、財產毀損報廢表。八、支出證明單。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