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前…
- 第3條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前項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所稱區域,指直轄市及縣(市)…
- 第4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工會種類數額,指在全國範圍內,與成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之種類相同之工會數額。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發起之…
- 第5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
- 第6條工會名稱應以我國文字登記,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企業工會名稱,應標…
- 第8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並載明工會理事長住居所。企業工會會址,應設於廠場、…
- 第9條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二、未組成籌備會。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 第9-1條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發起人連署名冊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備文件。前項發起人連署名冊,應記載連署人姓名、聯絡方…
- 第10條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依收件時間之先後次序編號。收件時間應記載至分鐘。同一企業工會或同種類職業工會有二個以…
- 第11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七款、第九款與第十一款有關入會、出會、停權、除名、選任及解任之章程記載事項,應包括其資格、條件及處理程序。…
- 第12條本法第十四條所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為企業工會之發起人。
- 第13條工會聯合組織之組織程序,準用本法第二章及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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