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相關法規 工會法母法 第九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第35條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合併、變更名稱或維持原名稱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未於九十日內議決變更工會名稱者,視為維持原工會名稱,並由主管機關依原名稱發給登記證書。但工會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修正章程變更名稱。職業工會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前已成立,致同種類職業工會有一個以上者,不受本法第九條第二項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