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第19條 法規:工會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相關法規 工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理事及監事 第19條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