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12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二項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