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3條 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於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先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出國,但須於作出處分後二日內召開審查會審查追認。前項處分,經決議不應禁止出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請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禁止出國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