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3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3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