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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部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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