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22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三章 建設 第22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時,應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限期令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者,其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前項拆除應給予相當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