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三章 維護 第9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一、車輛。二、號誌。三、供電系統。四、通信。五、電梯、電扶梯。六、收費系統。七、環境控制系統。八、路線軌道。九、緊急逃生設施。十、消防設施。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前項必要設備,營運機構應每年訂定維護計畫實施,並保存維護紀錄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